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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警示|利益输送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企业典型案例(三)
来源: 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官网】     发布时间:2021-11-17    点击次数: 10682

编者按: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持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近期,集团党委印发工作方案,对开展利益输送、设租寻租、化公为私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为更好地促进专项整治取得成效,集团纪委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摘录了一些关于利益输送的概念、特征等知识以及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员工反躬自省,为思想系上“安全带”,给行为加装“防护网”,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知识回顾


★  

一、什么是利益输送?


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


二、利益输送的特征


利益输送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具体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利益输送有哪些种类


根据利益输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利益输送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贪污侵占型。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转移给自己。如,以购买办公用品、参加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名义虚假或多列经费开支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实质是借机套取公共资金私分或据为已有的不正当行为;再如,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或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隐匿企业资产,进行“体外运作”,趁机侵占归为己有的行为。


处理: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在违纪层面可能构成本人侵占公私财物,占用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从事或在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职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


二是亲友谋利型。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此类行为比较典型的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产品等。


处理: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利等违反廉洁法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


三是权钱交易型。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向请托人输送公共利益,作为回报,请托人以现金、干股、房产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输送私人利益。


处理: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贿赂、向公职人员赠送有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


四是权权交易型。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处理:从定性上看,违纪层面可能构成相互利用为对方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如果该种利益输送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


案 例 五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得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现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处罚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内外勾结猖狂“吞”煤


案 例 六


2017年5月至12月,淮北煤业恒源芬雷祁东选煤厂洗煤(生产)车间原主任兼工会主席王伟,把掌管的洗煤车间当成了自己的家产,伙同车间的部分员工“靠煤吃煤”、以权谋私,擅自指使该厂4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多次采取分时分段往入仓或落地的中煤中掺精煤、把精煤直接落地等方式,让特定客户以中煤价格拉走精煤,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548万元。期间,王伟通过祁东煤矿经营管理部有关人员牵线搭桥,与特定客户内外勾结,索取贿赂款计5万元,2020年6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结果:王伟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处罚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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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转载自:—贵州交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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